2016年1月21日,經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同意,八部委聯合正式發布了第 32 號令,《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并于2016年7月1日開始實施。原《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2006年2月28日發布)同時廢止。
主要修訂內容 | 第39號令(修訂前) | 第32號令(修訂后) |
修改“辦法”名稱。 |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 《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 |
刪除 “對出口產品的豁免”。
《辦法 第二條》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電子信息產品過程中控制和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對環境造成污染及產生其他公害,適用本辦法。但是,出口產品的生產除外。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電器電子產品,適用本辦法。 |
借鑒歐盟RoHS,擴大產品適用范圍。
《辦法 第三條(一)》 | 電子信息產品,是指采用電子信息技術制造的電子雷達產品、電子通信產品、廣播電視產品、計算機產品、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專用產品、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應用產品、電子材料產品等產品及其配件。 | 電器電子產品,是指依靠電流或電磁場工作或者以產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為目的,額定工作電壓為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的設備及配套產品。其中涉及電能生產、傳輸和分配的設備除外。 |
借鑒歐盟RoHS和其它國家的通行做法,擴大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范圍。
《辦法(第三條(五))》 | 1、鉛; 2、汞; 3、鎘; 4、六價鉻; 5、多溴聯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 | 1.鉛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鎘及其化合物; 4.六價鉻化合物; 5.多溴聯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國家規定的其他有害物質。 |
增加有關科技、財政政策支持的規定。 |
| 國家鼓勵、支持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積極推廣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替代與減量化等技術、裝備 |
其它——完善管理模式 a. 有害物質管控采用“達標目錄管理”模式,同時取消“重點管理目錄”。 b. 建立“合格評定制度”,對納入“達標管理目錄”的電器電子產品,按照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進行管理。 c. 合格評定制度由認監委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建議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實際情況會同財政部等部門對合格評定結果建立相關采信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