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0日,歐洲法院(ECJ)就REACH法規下高關注度物質(SVHC)含量判斷問題作出判決,規定高關注度物質(SVHC)含量的計算應該基于零部件而非整個產品,基于此,合格判定單元變小,由原來的“復合體物品”(由多個部件組合而成的產品)變成現在的“單一物品”(部件),原有的整體測試評估方案變得毫無意義,取而代之的是基于部件的測試評估方案。
? 本次判決有以下兩個結論:
1. 基于REACH法規Article7(2),物品(article)生產商生產的任一物品中不得含有濃度超過0.1%的候選清單中的任意SVHC;以及進口由多個物品(article)構成的產品(product)的進口商,他需要對構成該產品的所有物品進行SVHC管控,任何構成該產品的物品中都不得含有濃度超過0.1%的候選清單中的任意SVHC。
2. 基于REACH法規Article33,供應商提供的由一個或多個物品(article)構成的產品(product),如果任一物品中含有濃度超過0.1%的候選清單中的任意SHVC,他都需要履行供應鏈資訊傳遞的責任。
在判決中,歐洲法院首先就“物品(article)”的定義做了說明,物品指的是生產過程中給予了特殊的形狀、表面或設計的物體,很大程度上決定于其功能而不是化學組成。因此“當一個物品被組裝成更復雜的物品時,它便不再是一個物品”缺乏理論依據,在這種情況下,歐洲法院判定SVHC的含量計算依據最終進口產品含量進行計算不合理。
早在2011年2月,歐盟委員會向成員國發布“委員會意見—物品中的物質(Update of Commission opinion – Substances in articles)”,同年4月,ECHA也印發了“物品中物質要求指南(Guidance on requirements forsubstances in articles)”,歐盟委員會主張SVHC閾值的計算針對最終進口產品,這意味著如果一些非重要的零部件閾值超過了0.1% (w/w),整個產品沒有超過,也不會受到相關的處罰。
然而,挪威及歐盟5國并不贊同。2013年7月,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挪威和瑞典六個國家就發布了一個針對物品供應商的指南文件(基于理論Once an Article, Always an Article),明確指出產品中SVHC含量的計算和判定應基于其所在的零部件為單位而非最終出口產品。一旦零部件作為物品被生產出來,不管其后期通過什么樣的組裝,該零部件仍作為一個物品被要求履行其在REACH法規下關于SVHC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產品中的高關注度物質(SVHC)的含量,因涉及REACH法規要求的通報及信息傳遞義務,一直是供應商合規和各成員國執法的難點,此前歐盟內部關于SVHC的判定并不一致,更是增加了供應商和進口商的應對難度。而這一判決無疑統一了歐盟境內的SVHC判定要求,國內產品輸入歐盟面臨著更高的門檻,出口企業將需要投入更多的時間和金錢。
該判決明確規定SVHC的含量應基于零部件計算,因此針對組合產品的整體測試的結果被用于評估整個產品的SVHC符合性顯然變得沒有意義,換句話說,組合產品的符合性需要對構成該產品的所有物品進行單獨評估,只要構成產品的任一物品不符合相關要求,則此產品都是不符合要求的。這是與原有整體評估的最大區別之處。
? 以手提電腦為例
按照Once anArticle, Always an Article電腦中容易辨別出的單個物品如顯示屏,按鍵,外殼,電纜,電路板,插頭等,也有些物品是由很多單個物品組裝起來的,如電腦中的PCB板,single article 所指為PCB板上的單個物品,這些容易從PCB板上移除的零部件作為物品單獨考慮,剩下部分在不破壞PCB板的情形下不能進一步分離出單個物品時(如焊接在PCB板上的小零件),剩下部分(簡化PCB板)視作物品。
信測提示:各企業需仔細核查已獲得的檢測報告,一旦發現混測報告,還請重新評估風險,決定是否再次對產品進行送檢。